为加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保障市区交通总量得到控制,并为规范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管理,使交通执法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现制定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长江路、苏福路、金枫路、木东公路、越湖路、东吴南路、吴东路、东环路、机场路、星港街、苏虹西路、227省道分流线、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包括上述道路)。
2、外地黄牌照货运机动车全天禁止在东环路、南大外环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以内区域和东环路、机场路、星湖街、苏虹路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外地蓝牌照货运机动车每日7时至21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通行。
3、市区货运机动车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南路、西环北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及星湖街、苏虹路、机场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下简称禁行区域)。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
1、运输普通危险化学物品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
2、货运出租车核发专用通行证。
3、蔬菜、牛奶、肉禽鱼、绿化养护(水、肥料)、邮政、搬家、商场超市配送等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和城区通行证。
4、供电、通讯、自来水、燃气、路灯、公交、市政、医疗防疫等抢修急救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非抢险车辆按第6点规定发放。
5、禁行区域以内的专业货运企业的货运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
6、古城区内的工厂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0.99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按所在地址、车牌单、双号对应发放单、双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7、本市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定量核发路段通行证。
8、外地与本市单位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车辆(含普通危险化学品)办理路段或区域通行证。
三、核发办法及时间
1、办理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由单位书面申请,送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统一登记受理,经交巡警支队审批后,凭行驶证、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办理。
运输剧毒、民用爆炸物品等治安部门管辖的危险品的车辆通行证至行政服务中心秩序科窗口办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2、办理其它专用通行证,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送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统一登记受理,经交巡警支队审批后,凭行驶证办理。
3、办理古城区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或房屋产权证书办理。
4、办理城区、路段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办理(虎丘路通行证以旧换新,新增车辆须经交巡警支队金阊大队先行审核;路段通行证限制通行路段为南门路、莫邪路、阊胥路、平四路、平齐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桐泾路〈金门至西园路〉)。
5、专业货运单位通行证发放,由单位书面申请、车辆汇总表(按5吨以下〈含5吨〉、5吨以上),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办理。(《专业货运企业车辆汇总表》可至秩序科索取或在交警网站下载)
6、办理外地货车路段及区域通行证,由本市协作单位书面申请,到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工业园区、虎丘区、吴中区交巡警大队办理。
7、通行证办理时间:2005年8月1日至5日、8月8日至12日,每日8:30-11:30、13:00-17:00。
通行证办理地址:区域通行证在辖区所在大队办理,其它通行证在西园路731号(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内)受理和办理。
8、凡发现使用假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下年度通行证发证资格。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在规定通行的区域、线路、时间行驶时,发生乱停乱放、违章鸣号、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抛洒滴漏等违章的,公安部门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同时,将收回通行证。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